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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23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(1)梁順營/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(2)陳皇仁/本公司協理(3)蔡士光/本公司獨立董事兼薪酬委員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(1)梁順營/崴任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(2)陳皇仁/毅力達有限公司董事長(3)蔡士光/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期間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 贊成:23,246,526權/99.96%;反對:0權/0.00%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104年股東會決議通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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